事情發生在6月2日晚上,畫面中的站台位于廣州南站,當時左側列車停靠後,旅客們都有序上下車。不久後,一名女子拎着行李來到門邊,打着電話猶豫再三的她最終也走下了車。
但腳步剛邁出,她就發現自己好像下錯站了。不巧的是,車站廣播通知馬上就要關門發車,眼看着列車要“跑”了,她當即轉頭,在車門關上的一瞬間用行李袋擋住車門,緻使車門彈開,最終重新上了這趟列車。
這樣的行為,導緻了列車晚點2分鐘發車,為了不耽誤其他列車的正常運行,列車駛離站台,前方到站虎門站派出所,接到廣州南站協助調查通知後,從列車上找到這名女子,将其口頭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
原來,女子本來是要在虎門站下車的,但提前了一個站出來,一時情急便用手提的兩個行李包,擋了下車門。
很明顯,這名女子把高鐵車門當成電梯門了,但其實,兩者有很大不同,我們見得最多的電梯門,是有防夾裝置的,我們一接觸到紅外線,它就會自動打開,保護人的同時也保護機械。
但是高鐵上的門,為了保證高速行駛時的安全性和密閉性,不像地鐵門一樣夾到東西可以打開重新關閉,更不會像電梯門一樣感應到有阻礙物就自行打開,在異常關閉後需要專門的人員進行檢查,才能重新上路行駛。
雖然影響的隻是一趟列車兩分鐘,但是這會對後續列車運行秩序造成混亂,後續的列車如果每趟都晚點兩分鐘的話,這個影響就非常大了。
攔高鐵已經觸犯刑法對于這種阻礙列車關門的行為,一般來說是不構成刑事責任的,除非是危害到了公共安全,才能夠依《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其進行處罰。如果達不到危害公共安全的标準,一般是給予行政處罰。
行政責任
(一)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有:
1、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鐵路運輸;
2、擾亂鐵路運輸指揮調度機構以及車站、列車的正常秩序;
3、強行登乘或者以拒絕下車等方式強占列車;
4、沖擊、堵塞、占用進出站通道或者候車區、站台。
(二)行政處罰罰多少
法律規定,對于上述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因此可以對該女子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行政拘留拘幾天
該女子的行為也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依法可以對其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處罰款。
面對這種用身體強行阻擋車門關閉、阻礙列車駛出站台的行為,為了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在站台的鐵路民警可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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