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密崗位的概念
涉密崗位是指機關單位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在日常工作中産生、經管或者經常接觸、知悉國家秘密事項的崗位。根據涉密程度(即涉及國家秘密事項的範圍、等級、數量等)不同,涉密崗位分為核心、重要、一般三類。
2.涉密崗位确定
涉密崗位是機關單位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的。不同機關單位工作性質,工作職責不同,涉密崗位必然也有差異。機關單位應當根據涉密崗位的特點,結合本機關本單位的保密事項範圍和工作實際,按程序确定涉密崗位,并且應按照最小化的原則進行。
涉密人員
1.涉密人員的概念
按照保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涉密人員是指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依據涉密崗位的分級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一般涉密人員。
根據我國保密法律有關規定,涉密人員具備以下基本特征:一是在涉密崗位工作。這是劃分涉密人員的唯一标準。涉密人員和涉密崗位應該一一對應,實在無法對應的,如一人在多個崗位工作,隻要工作的崗位中有涉密崗位,就應當确定為涉密人員。
二是具備一定的條件和能力。這是對涉密人員承擔涉密工作的資格要求,既包括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如國籍、政治立場、個人品行、現實表現、主要社會關系等,還包括應當具備涉密崗位要求的業務素質和能力。
三是通過任(聘)用審查。即涉密人員按照一定程序審查後,經批準才能在涉密崗位工作。這是涉密人員的程序性要求。對新錄用或調動到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機關單位要先審後用、嚴格把關,對已在涉密崗位工作的涉密人員,要定期進行複審。
四是禁止性條件。即不得在涉密崗位工作的情形。如不得受過刑事處罰,不得有吸毒、賭博、酗酒等不良嗜好,不得有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利益傾向等不适合在涉密崗位工作的其他情形。
2.涉密人員與接觸、知悉少量國家秘密人員
涉密人員是嚴格的法律概念,與接觸、知悉少量國家秘密人員有着明顯的區别。一是在内涵上,涉密人員與涉密崗位直接相關,即“以崗定人”;接觸、知悉少量國家秘密人員,則屬于“以事定人”。
二是在外延上,涉密人員的範圍小于接觸、知悉少量國家秘密人員的範圍。
三是在保密管理上,涉密人員在審查資格、審查标準,審查周期、教育措施、脫密期限等方面需要更系統嚴格的管理,而接觸、知悉少量國家秘密的人員則主要通過簽訂承諾書、強化洩密責任追究等一般性的保密管理措施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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