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知名奢侈品牌 Gucci由古馳奧·古馳在1921年于意大利佛羅倫薩創辦。60年代,GUCCI因其著名的雙“G”LOGO而聞名世界。該LOGO是從公司創辦人Guccio Gucci名字的首字母而得來的,以紅綠兩種顔色組合,作為飾品底紋,用于制造手袋、飾品及衣物。
近日,Gucci 在一起捍衛“雙G”商标權益的鬥争取得了一次重要勝利。
據了解,La Corte di cassazione 意大利最高法院就 Gucci 針對一家名為 Lorenzo 的中國皮具制造商冒用商标行為的上訴進行了第26000号判決,裁定 Gucci 及其母公司法國奢侈品巨頭 Kering 開雲集團勝訴。
作為被告的這家中國公司在産品的生産過程中,采用了與 Gucci 經典“雙G”商标非常類似的反向“雙C”商标,給消費者帶來了混淆和誤導。然而,此前對于佛羅倫薩上訴法院來說,僅憑這一行為并不足以認定這家中國公司存在假冒商标的行為,該公司的商标“明目張膽地喚起消費者對 Gucci 商标的聯想,盡管采用了不同的字母以避免圖形上的雷同,然而這一變體不可避免地會對 Gucci 的客戶群造成混淆。”但是由于這一中國公司産品的質量無法與真正的 Gucci 産品相當,佛羅倫薩上訴法院裁定其行為并非仿冒 Gucci 而是與 Gucci 雷同。
事實上,這已不是Gucci第一次打響商标維權保衛戰了。
Gucci PK Guess
2009年,Gucci 在紐約聯邦法院對 Guess 及其鞋類經銷商 Marc Fisher Footwear 提起訴訟,稱 Guess 使用的“雙G”和“綠紅綠”等商标侵犯了自己品牌經典商标的知識産權。
2012年,紐約聯邦法院對這場商标糾紛做出判決:禁止 Guess 及其鞋類經銷商 Marc Fisher Footwear 使用四種具有争議的設計中的三種,并賠償 Gucci 470萬美元。但這一金額遠未達到 Gucci 所要求的2.21億美元的賠償數額。
2013年5月,Gucci在米蘭繼續起訴,但米蘭法院在長達83頁的裁決書上,否決了其一切賠償請求,并取消了Gucci 菱形“G” 字母的LOGO。
2013年,意大利古馳對服裝零售商蓋爾斯的商标提出無效訴訟,因為該商标帶有4個聯鎖G,注冊類别為第3、9、14、16、18、25和35類。全方位的系列産品:GUESS有手表、皮件、眼鏡、鞋子、襪子等個人配件,此外個人用品的身體沐浴保養系列、香水、彩妝系列也有。古馳基于自己擁有的許多更早的商标權而提起訴訟,包括帶有2個聯鎖G标識、國際注冊号為644636的商标。兩次上訴都是根據歐盟委員會(EC)第207/2009号條例的第8條(1)款b項和第(5)款提出的。
2013年11月,南京法院判決Gucci起訴Guess的商标侵權案獲得勝訴;
2014年7月,歐盟知識産權局(EUIPO)的撤銷部門拒絕了Gucci宣布被告商标無效的申請。同年8月,Gucci遞交上訴書。
2015年5月,EUIPO的第四上訴委員會撤銷了該上訴,因為委員會認為“有争議的标志完全給人不同的整體印象,并不能被認為與原告商标相似”。
2015年2月,法國法院不僅駁回 Gucci 要求 Guess 賠償 5500 萬歐元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甚至且要求 Gucci 賠償 Guess 3萬歐元。
2016年12月,經過歐盟普通法院綜合美國、法國、意大利、澳大利亞和中國的一系列法律後,認為Guess标志與Gucci标志并不類似,因此駁回Gucci禁止Guess使用雙“G”Logo的訴求。
2018年4月,Gucci 與 Guess達成和解協議,雙方共同表示:“簽訂該協議是兩家公司認識到保護其各自的知識産權組合和設計創意的重要意義,對于雙方來說都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據了解,不少品牌都将注意力放在了“借鑒”國際大品牌,而不是研發核心技術上。這種行為往往能夠在初期為這些品牌帶來一定的關注度,但長久以往,這些品牌無一例外會陷入漫長的法律糾紛之中,自身的發展也會因而陷入阻滞。
在知識經濟時代,企業想要長遠發展,在注重自身知識産權保護、提前做好知識産權布局的同時,應當尊重知識産權,避免侵犯他人知識産權。通過創新來創造一條屬于自己的未來,而不是靠一味的抄襲和山寨。(圖片來自網絡)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