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情感

 > 丈夫腦出血妻子拔管後續

丈夫腦出血妻子拔管後續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8-02 06:14:26

丈夫拔牙流血不止,原是患有嚴重家族遺傳病,丈夫的故意隐瞞,讓妻子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婚姻。4月1日,據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公衆号消息,簡陽市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民法典》實施以來,成都市首例隐瞞重大疾病撤銷婚姻案。

丈夫腦出血妻子拔管後續(丈夫拔牙後流血十多天不止)1

資料圖 新華社記者 林善傳 攝(圖文無關)

法院依法判決,撤銷兩人婚姻關系。

案情簡介

王女士與劉先生于2019年3月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20年5月21日雙方在民政局登記結婚。2020年8月,劉先生在醫院口腔科拔牙後,出血10多天不止。在此期間,王女士才發現劉先生患有嚴重的家族型遺傳性疾病血友病A型,而劉先生于2015年左右就知道自己患有此疾病,卻隐瞞病情不告知王女士,并與王女士結婚,王女士認為劉先生患有重大疾病且在婚前未如實告知自己,故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的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了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血友病A型是嚴重的遺傳性凝血障礙疾病,屬于重大疾病。

劉先生在婚前明知自己患有血友病A型,登記結婚時,未将其患病情況如實告知王女士,婚後王女士知曉劉先生患有此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規定,王女士在知曉撤銷事由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訴訟,其提出撤銷與劉先生的婚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對王女士主張撤銷其與劉先生婚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撤銷原告王女士與被告劉先生的婚姻關系。本案判決後,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延伸閱讀:

丈夫婚前隐瞞精神類疾病史,門頭溝法院判決離婚,妻子獲賠2萬

門頭溝一對小夫妻登記結婚後,妻子楊女士發現丈夫張先生有精神病史。妻子楊女士向門頭溝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張先生支付損害賠償5萬元。近日,門頭溝法院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之規定,一審判決二人離婚,并由張先生向楊女士支付2萬元損害賠償。本案是門頭溝首例适用民法典新規定審結離婚損害賠償案件。

案情回溯

楊女士和張先生于2018年登記結婚,同年育有一子。2020年6月某日,張先生自述其有精神疾病患病史,并按照父母要求向楊女士隐瞞了這一事實。就在當晚,張先生狂躁症發作并毆打、抓撓他人,後在安定醫院治療。原來,張先生在2014年底2015年初在北醫三院精神科确診為患抑郁、妄想型精神分裂症,2016年曾被轉至安定醫院精神科治療。2020年10月,楊女士向門頭溝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并要求被告張先生支付損害賠償5萬元。張先生表示,認可楊女士關于結婚及婚後生育子女的陳述,同意離婚。但是,婚前醫生曾告知張先生如果保持治療不影響結婚生子,此次發病之前病情一直穩定,故不同意楊女士主張的損害賠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夫妻關系的建立與維系應以感情為基礎。男女方均同意離婚的,應予準許。本案中,楊女士因張先生隐瞞疾病要求離婚,張先生表示同意,經調解無效,應予準許。楊女士要求張先生給付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但其主張的數額過高,法院對其主張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酌情确定為2萬元。經審理,法院判決二人離婚,并判決張先生向楊女士給付損害賠償2萬元。目前,該案還在上訴期内。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法官說法

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将離婚損害賠償的适用情形限制在以上四種,該四種情形以外的違反婚姻義務、家庭義務等的行為,均不能适用離婚損害賠償,導緻實踐中适用的很少。

實際上,婚姻中的過錯行為遠不止這些,當一方存在如通奸、賣淫、嫖娼、賭博、吸毒等其他過錯行為時,非過錯方不能通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得到相應的補償和救濟,有失公平。本案中,張先生隐瞞其婚前患有精神類的疾病這一行為,同樣不屬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中規定的情形,即便該行為導緻離婚,在之前也不能适用離婚損害賠償。

門頭溝法院法官王麗娟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在此基礎上,增加了一條“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條款,為導緻離婚的其他過錯行為,通過概括式規定作為兜底。人民法院可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結合過錯情節、傷害後果等因素,對過錯方是否存在重大過錯進行認定。

本案中,張先生隐瞞其婚前即已患有精神類疾病的事實,其雖強調經過治療病情穩定,不影響結婚,但該隐瞞所患疾病的行為直接影響楊女士作出是否與張先生深入發展及是否締結婚姻的決定。從張先生出院後,楊女士即帶着孩子到其父母家中居住,後又提起離婚訴訟的情況來看,張先生隐瞞病情的行為确實給楊女士帶來了傷害,屬于上述第五款規定“有其他重大過錯”。因此,法官認為,楊女士要求張先生給付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但其主張的數額過高,法院對其主張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酌情确定為2萬元。

(原标題:丈夫拔牙後流血十多天不止,妻子才發現他患有重大遺傳疾病!法院:婚姻撤銷)

來源:北晚新視覺綜合 潇湘晨報 北京日報客戶端

流程編輯:TF021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情感资讯推荐

热门情感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