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份,财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财稅〔2019〕13号),對小微企業實施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在該文件中對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的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标準做出了新的規定: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對于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标準之一的“應納稅所得額”,有納稅人沒有正确的理解,需要進一步強調。
錯誤理解一:“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經營利潤”。如圖:
這是我随手在百度上搜到的信息,某律所的律師在解答“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時,将“應納稅所得額”等同于“利潤”。
實則,“經營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有各自定義,該律師的解答是不正确的。
“經營利潤”主要是指企業通過經營活動形成的繳納企業所得稅之前的利潤,;“應納稅所得額”指的是“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
“經營利潤”在所得稅範疇應該稱為“實際利潤額”,在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企業在預繳申報時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
“應納稅所得額”是一個年度概念,主要在企業年度彙算清繳申報時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所以,企業在判斷自身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标準時,不應隻盯着經營利潤。
案例:某企業的年度資産總額、職工人數兩個指标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标準,而經營利潤為301萬,如何才能讓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标準?
有朋友說:企業在12月份為職工多發放1萬元獎金,使企業利潤降低到300萬元,就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顯然這個方案有問題,因為企業在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時,會有很多的調整項,企業經營利潤300萬元,應納稅所得極大概率超過300萬元。
納稅人在判定自身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時,對于“應納稅所得”額的判定,不能隻盯着本年度數據,還應考慮是否還有“可彌補的虧損”。如果存在“可彌補的虧損”,企業應該以彌補虧損後的所得作為判斷依據。如圖:
因此,如果上述案例中的納稅人有”以前年度可彌補的虧損“,即使本年度經營利潤超過300萬,進行納稅調整且彌補完以前年度的可彌補虧損後,也未必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标準。
納稅人隻有正确掌握小型微利企業判定指标的标準,才能對相關的數據有正确的判斷,不做盲目的無謂的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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