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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機構摔骨折賠償

教育 更新时间:2024-08-13 09: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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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機構摔骨折賠償(培訓機構地闆太滑)1

培訓機構地闆太滑,舞蹈老師摔殘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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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靜靜是一名舞蹈老師,自2014年5月開始在某培訓機構授課。她每周上課一個半小時,每個月可以掙6500元左右的工資。但沒想到,在一次授課途中,她摔成骨折并留下了十級傷殘,這給她帶來了很大的打擊。

2017年11月10日,王靜靜在舞蹈培訓機構的教室裡為學生做示範動作時,由于教室地闆太滑,摔倒後導緻骨折。

事發當天,王靜靜前往醫院救治,被診斷為桡骨遠端骨折、尺骨莖突骨折,需要行切開複位、鋼闆螺絲釘内固定術。她不得不住院10天。最後,經鑒定,她的傷勢已經構成十級傷殘

王靜靜認為自己受傷是由于被告教室地闆太滑所緻,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為案由,将某培訓機構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支付醫藥費、殘疾輔助器具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鑒定費、後續治療費共計24萬餘元。

在庭審中,法院詢問王靜靜是如何摔傷的、是否就地闆滑向被告提出過采取防護措施。王靜靜陳述,此前她曾就教室地闆滑多次向舞蹈培訓機構反饋,但對方一直沒有進行改進。

法院經審理認為,考慮到王靜靜是專業舞蹈老師,應當很清楚舞蹈教室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在進行舞蹈授課時,對如何确保自身安全具有很高的謹慎注意義務。與此同時,舞蹈培訓機構應當提供合格的舞蹈授課場所和舞蹈輔助器材(如舞蹈墊),但其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最終,經法院調解,舞蹈培訓機構同意賠償王老師各項損失費共計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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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 釋 法

解讀人

盧曉偉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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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方的法律關系屬于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雇傭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勞動而産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勞務關系是指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接受勞務并支付對價而互相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在本案中,王靜靜是培訓機構的兼職教師,原被告間并未形成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而且從原告的薪酬來看,原告的收入來源主要是招收學生分成與進行每周一次的舞蹈授課,雙方之間的關系不具備勞動關系的隸屬性特征。因此,雙方之間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不受勞動法律調整,而受民事法律規範調整。與此同時,原被告之間也并非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非全日制的用工形式。因此,王靜靜與舞蹈培訓機構之間屬于勞務關系。

二、被告承擔何種責任,原告自身是否存在過錯

王靜靜與舞蹈培訓機構之間的關系适用民事法律規範調整,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的被告培訓機構作為雇傭單位沒有提供合格的教學場地和教學輔助設施,所提供的場地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應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的原告作為專業的舞蹈教師,對如何教學、如何進行舞蹈動作示範具有謹慎注意義務,因其未履行謹慎注意義務,具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

經過法院調解,兩方達成協議,舞蹈培訓機構同意賠償王老師各項損失費共計10萬元。

時下培訓機構發展迅猛,在滿足群衆對補充學習的需求時,一些培訓機構在内部管理、教育教學活動中都存在着一系列法律隐患,如果能做到妥善處理,不僅能維護教師與機構的雙方權益,而且能展示培訓機構用人的靈活性,并且能擁有穩定優秀的師資。反之,如果機構與教師合作出現問題,一旦上升到法律層面,勢必會影響教師的工作,也會給培訓機構造成被動的局面。

為了避免雙方出現法律糾紛,對于作為服務提供者的培訓機構來說,應加強日常辦學和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教育教學場地。尤其在體育、舞蹈類培訓中容易發生傷害事故,要做好各項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出現意外及糾紛。

對于培訓機構的教師來說,要對培訓機構的辦學資格、教學場地、安全措施、人事及安全管理等方面,進行全方位的了解,确定合作後應與教育培訓機構訂立書面合同,工作時間、工資待遇、出現争議的解決方式等應在合同條款中盡量明确,避免因合同中字句的歧義或未訂立合同條款導緻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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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維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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