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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排水洩漏事故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5-13 07:39:31

超市排水洩漏事故(壹現場遊泳館氯氣洩漏事故宣判)1

2021年2月7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從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獲悉,造成2019年“8·2”氯氣洩漏事故的北京房山某遊泳館的5名工作人員被判刑,其中遊泳健身房的投資人王某因犯重大事故責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回顧丨遊泳館疑似發生氯氣洩露 62人不同程度中毒反應

2019年8月2日19時許,位于北京房山區城關街道的某健身遊泳館發生疑似氯氣洩漏,緻多人呼吸道不适,出現頭暈嘔吐症狀。

據房山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提供的《城關街道“8·02”氯氣中毒事故調查報告》顯示,經調查詢問當事人和查看現場視頻監控錄像,2019年8月2日19時左右,涉事遊泳健身房組織健身遊泳體驗和遊泳班培訓,當時遊泳健身房内約97人,其中遊泳池區域約31人。

19時43分13秒,在人員未清場的情況下,遊泳教練楊某在遊泳池東北側出入口附近開始準備當晚對遊泳池水進行消毒的消毒液。楊某詢問紀某後,于19時45分36秒,将1千克緩釋氯片(三氯異氰尿酸)加入氯液桶(次氯酸鈉溶液,桶内液體大約8升)中。

19時45分56秒,桶内氣液混合物噴出、刺激性氣體擴散。19時46分13秒,遊泳池内岸邊人員開始有捂鼻動作。

19時46分30秒,遊泳池區域有家長招呼遊泳池内人員撤離,随後遊泳健身房内所有人員迅速向出口撤離。

19時50分35秒,人員撤離完畢,後有部分工作人員返回現場查看情況。

19時52分38秒,楊某将消毒劑混合液桶從事發現場通過遊泳健身房後門搬離到地面。撤離到地面上的人員因在遊泳健身房内吸入刺激性氣體,出現頭暈、嘔吐等不适症狀,有人撥打119和120救援電話。

事發後,房山區高度重視,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相關部門和屬地政府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處置,迅速将有不适症狀人員送往醫院進行醫療救治,并開展相關調查工作。

據了解,事故造成62人出現不同程度的中毒反應,其中未成年23人,成年39人,年齡最大的59歲,年齡最小的4歲。而涉事的遊泳館經營方未取得遊泳經營資質,當時處于試營業階段。截至9月2日,傷者已全部治愈出院。

2021年2月7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從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獲悉,包括該遊泳館法定代表人在内等5人,因重大責任事故被北京房山法院判處二年至一年八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據了解,王某系北京某體育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營遊泳健身房,李某系該遊泳健身房店長,劉某系遊泳教練主管,楊某、紀某為教練。

庭審|60餘名患者共花費百萬醫療費 5名工作人員均認罪認罰

檢方指控,該遊泳健身房在未取得高危作業許可證、未指定相關規章制度的情況下,違規進行經營。2019年8月2日19時許,在該遊泳健身館内,楊某、紀某違規在營業期間準備消毒制劑,将氯液和氯片混合,産生化學反應,緻使大量含氯氣體在遊泳館内大規模擴散,造成現場60餘名顧客及工作人員産生中毒反應,經鑒定,其中3名傷者身體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60餘名受傷人員醫療救治花費共計100餘萬元。

對于檢方指控罪名,王某等5人并未提出異議。

健身房法定代表人王某辯護人表示,王某經電話通知後自行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自願認罪認罰,事發後主動支付了部分費用,退還了健身房經營所得,此次系初犯、偶犯,其本人并不負責健身房的日常經營,且并非此次事故的直接負責人,希望法院從輕處罰。

店長李某的辯護人認為,李某既不是違規開辦遊泳健身房的開辦人、受益人,也不是違規進行遊泳池消毒造成事故的直接實施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且事發後李某積極參與人員救助,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認罪認罰,希望法院從輕處罰。

遊泳教練主管劉某辯護人認為,劉某不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要件,劉某系私人教練主管,而非遊泳教練主管,其工作職責是對教練進行銷售培訓,并不負責泳池消毒工作,且由遊泳教練負責消毒工作并非劉某的安排,此次事故系由于泳池配套設施不完善、規章制度和操作流程缺失、相關人員配備不到位而引發,不應該由負責銷售工作的教練主管承擔責任。因此辯護人認為,該案中認定劉某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另外,劉某辯護人還認為,即便劉某負責遊泳教練的管理,并安排遊泳教練開展消毒工作,行為構成了犯罪,但劉某根據公司安排臨時協助公司管理,其本人不具備消毒工作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不具有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主觀惡意,且劉某具有自首情節,事發後立即維持現場秩序,積極組織、參與搶救,屬于情節顯著輕微,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處刑罰或應免予刑罰。

而作為當時負責消毒工作的遊泳教練楊某和紀某,二人辯護人認為,楊某系過失犯罪,主觀惡意小,事發後積極救助他人,轉移氯氣洩漏源,與紀某到案後,二人能如實供述犯罪行為,自願認罪認罰,此次系初犯、偶犯,建議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判決|5人因犯重大事故責任罪 被判處二年至一年八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作為對健身房負有管理職責的負責人,李某、劉某作為對泳池負有管理職責的管理人員,楊某、紀某作為直接從事泳池消毒的工作人員,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3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均應依法懲處。

其中王某系遊泳健身房投資人、設立人、負責人,對該健身房的經營活動具有決定權,其在未取得相關行政審批及相關設施不完備的情況下擅自從事高危體育項目經營活動,擅自進購氯液等危險化學品用于泳池消毒,應對此案的發生負全部責任。

李某作為店長,對該店負有全面的管理職責,其管理失職亦是此次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且結合其犯罪的情節及社會危害性,不宜對其适用緩刑。

劉某在事故發生時,負責對遊泳教練的管理,對于因遊泳教練操作不當導緻的此次事故,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而對于紀某,法院經審理發現,此次事故正是由于紀某提議将兩種不同的消毒用品混合用于泳池消毒所緻。

最終,王某、李某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劉某、楊某、紀某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一審宣判後,王某提出上訴後又申請撤回上訴。

文/王浩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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