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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事件何時休

教育 更新时间:2024-07-29 06:09:53

  家庭内暴力始終是一個令婚姻家庭問題專家們困惑的一個問題,因為這是既普遍而又難于處理的問題。家庭内暴力主要是丈夫毆打妻子,隻有少數例外是丈夫成為暴力事件的攻擊目标。以美國為例,大約有2800萬婦女經常挨打。家庭暴力多發生在30歲以下的夫妻,這反映出年輕人觀念的改變,也反映出社會風俗的退步和對暴力行為的某種寬容。

  然而,暴力并不是離婚的主要原因,最常見的離異原因是婚姻基礎不成熟;其次是伴侶選擇不慎重;然後是伴侶不體貼人,當然并非所有不體貼人的丈夫都存在暴力問題;與此有關的因素還有缺乏共同興趣、經濟問題或婆媳關系等問題。既然婚内暴力的發生率那麼高,為什麼它又并非導緻離婚的主要原因呢?

  原來許多婦女存在"家醜不可外揚"的心理,顧及面子息事甯人以維護家庭的完整,害怕承認婚姻失敗而遭他人恥笑;還有的婦女過餘善良寬厚,存在幻想,總期待着丈夫有一天會回心轉意,她們對婚姻的評價往往較高,加上丈夫的虐待行為也有間歇,這就鼓勵她們忍耐下去害怕離異後重找伴侶有困難或也許還不如他呢?"好歹算個家吧!"有些婦女雖然找組織或找丈夫單位反映問題,然而換來的卻是變本加厲的報複;另外有些婦女是屬于經濟和生活獨立能力都比較差的階層,她們的智能和受教育程度都較差,所以逃避這種不理想的婚姻會導緻她們無法生存下去,于是隻好"認命"接受這一可憐的局面,以換取經濟上的安全和保證,她們内心存在自卑心理,缺乏自尊自信,總認為自己比男人低一頭,隻能屈從;也有些婦女為了逃避父母虐待而早早結婚,沒想到婚後又受丈夫虐待,這時也無法回父母身邊逃避新的虐待;有些婦女認為媽媽還不是這樣過了一輩子嗎?我又能怎麼樣呢?"男人嘛,總是性子暴一些。"

  那麼丈夫毆打妻子的最常見原因又是什麼呢?在接受調查的400名美國精神科醫生中,有43%的人認為"自己無能是丈夫毆打妻子的最常見原因。"覺得自己無能的丈夫多屬于收入微薄的低下階層,他們往往自己看不起自己,對于自己擔負的丈夫、父親和養家糊口的責任缺乏安全感,生怕不小心丢掉飯碗,他們總認為自己收入太低,入不敷出。其次是這些粗暴的丈夫在自己成長過程中所受的教育就是這樣,他們的父親給他們樹立的正是這種榜樣,所以他們往往效仿他們的父親。也有些男子認為妻子就應該絕對服從,不容許妻子有自己的主意,于是一不合意,出手便打。夫妻間缺乏交流是家庭暴力的另一個原因。在許多婚姻中,妻子更直率、能說會道,丈夫在拌嘴吵架方面遠遠比不上妻子的直言快語,當丈夫的挫折感超過他的自控能力時,就演變為暴力行為。由于婦女的過度容忍和被動屈從,在某種程度上,從客觀上助長了丈夫的虐待行為,便使虐待成為家常便飯。

  大多數虐待妻子的丈夫表面上仍是舉止文雅的普通人,能夠控制和隐蔽他們的情緒沖突。但由于他們多數具有反社會的人格特征,所以他們的暴力和破壞性沖動常常得不到控制,随後又可能感到内疚和羞愧,正是這種真誠的悔恨往往使受虐待的妻子繼續留在婚姻中,她們希望丈夫真的能象他們所允諾的那樣徹底改好。

  由于丈夫的虐待和暴力往往構不成刑事犯罪,公安和執法機關往往無法對婦女提供更多的更有效的保護,頂多由單位和派出所進行教育。由于沒有受到嚴肅懲罰,有些丈夫會變本加厲的伺機報複,虐待會更加嚴重。

  當然,社會難于約束家庭暴力的最主要問題還是受害者隐匿不報,不願起訴虐待她們的丈夫。據估計,真正報告的還不到1/10。有些婦女不懂得如何使用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或者說不知道應該怎麼辦。在我們國家,離家躲避是一種艱難的選擇,首先是住處無法解決,自己沒地方找房,娘家又很擁擠。她們所能采取的僅有措施包括事後向公安機關求助,由公安部門出具證明,再去醫院體檢,取得醫生診斷證明,自己做詳細的受虐待記錄,以備将來起訴時使用。在向公安機關報告時,要求她們予以書面記錄,如有可能拍下照片,這些都可以在将來成為有用的證據。

  有些男子不僅動手傷害妻子,甚至還對她們施加性虐待,如某婦女雜志曾報導:

  黑龍江省某市郊區一婦女來信反映,她的丈夫用盡各種惡毒手段對她進行性摧殘,不管是白天還是夜晚,也不管身邊有沒有子女,甚至于在她生病住院期間追到醫院,而被衆病友轟至大門外。她若提出離婚,丈夫就以死要挾。她的丈夫是個農民,又屢教不改,就是告到法院也無濟于事。為了躲避丈夫,她已在社會上流浪兩年。

  湖北一中年婦女來信,她因受不了丈夫的性虐待曾兩次自殺未遂,可是,她的身體尚未痊愈,丈夫又露出兇相。

  山東省諸城縣有母女倆來信說,為逃避丈夫和獸性的爸爸,她們母女倆長年流亡在外地,有書不能讀,有家不能歸,痛苦不堪。

  黑龍江省某縣一位32歲的婦女,當我們見到她時,已被其丈夫折磨成老妪的形象……。

  黑龍江省一婦女來信說,曾讀過《重大性虐待紀實》一文,女青年馮霞與丈夫結婚後,挨打受罵成了家常便飯。最令人痛恨的是她的丈夫用鐵錐子在她的陰部左右兩側各紮兩個眼,又在血淋淋的4個眼上鎖上2把小鎖頭,幾天後鎖頭生鏽了,她的丈夫用鑰匙打不開,影響他的獸性發作,他就用鉗子、螺絲刀子撬,把馮霞折磨得死去活來。當馮霞訴諸法律時,她的丈夫僅被判刑7年。讀者不理解象這樣的案子,用這麼殘忍的手段殘害婦女,為什麼隻被判刑7年?

  這些婦女在困惑、絕望中想到新聞界,來信來訪求得幫助。為了不負衆望,某婦女雜志社特請黑龍江著名法學家段文舉老先生講解什麼是虐待罪,如何對待性虐待,如何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下面是段老先生給編輯的複信。

  編輯同志:

  你所反映的關于性虐待問題确實值得高度重視,并應認真研究懲治這類犯罪,保護婦女免遭這種摧殘。就你反映的問題,提出一點個人的看法,供做參考,并希望引起更多同志的注意,提出更好的見解和預防、減少這類犯罪的辦法。也希望能給那些受害姐妹一點幫助。

  "性虐待"在我國是個新概念,是對外開放後由國外傳來的。所以我國1979年公布的現行《刑法》沒有關于性虐待犯罪與刑罪的規定。所謂性虐待罪,應該是指夫妻性生活中丈夫使用非人道的殘暴的手段摧殘妻子,并嚴重損害其健康和人格尊嚴的犯罪行為。這種案件近幾年在各地時有發生,有時見諸報刊。實際上,還有些受害婦女懾于丈夫的淫威,不敢提出控告,或者怕丢面子而不讓外人知道,默默地忍受常人難以忍受的痛苦。也有的受害婦女不知道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同犯罪分子進行鬥争,竟消極地走上自殺的路,來信中所舉的事例令人震顫,除了對受害婦女寄予深切的同情,更提醒我們法律工作者負起責任,用法律武器去解救她們脫離魔掌,讓那些豺狼般兇殘犯罪分子受到應得的懲罰。

  各地法院在處理性是虐待罪案件時,多依據《刑法》第182條定罪處刑。這是很自然的,因為性虐待罪是虐待罪的一種。所謂虐待罪是指經常地以打罵、體罰、禁閉、凍餓、有病不給治療、強迫從事勞動等方法,摧殘、迫害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行為,而犯罪主體必須是有一定的親屬關系和生活供給關系;在客觀上要有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行為。如尚未損傷被害人的身心健康的構不成虐待罪。

  我覺得用《刑法》第182條規定刑罰幅度對一般的虐待罪是合适的,而對性虐待罪處罰未免太低。對主觀惡性甚深,使用手段極其殘忍的罪犯,依據這條規定量刑(最高隻能判處7年徒刑),犯罪分子難得改造,群衆也會感到刑罰太輕,有失嚴肅,不解民憤。這樣的判決不足以起到教育群衆,震懾犯罪分子的作用。

  怎樣解決這個問題呢?辦法是有的。因為虐待罪造成傷害構成犯罪的,可以按傷害罪處理。傷害罪分重傷害、輕傷害兩種。所謂重傷害是指:(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它器官功能的;(3)、其他對于人身有重大傷害的;未達到重傷害标準的則屬輕傷害。我認為對于性虐待造成人身重大傷害,精神嚴重損害的,而犯罪分子主觀惡意甚深,犯罪手段兇殘,情節惡劣的,不僅可以而且應該以重傷害罪判處。

  我國《刑法》第1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緻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多年的司法實踐證明,這條規定處刑太輕,不足以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為此1983年9月2日第6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中,将這條修改補充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緻人重傷或者死亡,情節惡劣,或者對檢舉、揭發、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公民行兇傷害的,可以在刑法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依照這個決定的規定,我認為對于犯罪分子主觀惡意深,手段狠,民憤大的歹徒判處長期徒刑是合适的。對于已經審理結束的案子仍可以按審判監督程序改判。為了廣大婦女的身心健康,為了确保婦女的人身權利,我希望将來修改刑法時,對性虐待罪應做出明确規定,也使法院辦理這類案件時有所遵循。

  性虐待不能統一認為都是犯罪,有些施虐者是屬于生理或心理上的疾病造成的,對于這樣的人應該幫助他們求助于醫學。而對于那些長期虐待妻子,包括性虐待和其它虐待,确屬道德品質敗壞,已經達到犯罪程度的,被虐待者應該訴諸于法,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震懾罪犯。而長期流浪在社會,有家不歸,采用逃避的方法是不可取的。我希望廣大婦女乃至每個公民都應多學一些法律知識,保障自己的正常生活。

  在家庭暴力事件中,孩子也往往受累嗎?答案是兒童有時也會受到肉體攻擊,但并非大多數的孩子會遇到這種傷害。施虐者往往對婦女存在敵意,或認為自己做為性伴侶或養家糊口的人,是不稱職的,于是感到十分惱火而動手傷害妻子,但他們并不傷害孩子。有些人則不同,他們具有較少的特别癖好,于是以一種喪失理智的方式把他們的暴力胡亂發洩,破壞家庭财産,使無辜的兒童也受到不應有的傷害。

  應該指出,從未受到肉體傷害的兒童可能因為目睹反複的婚姻暴力而忍受情感的蹂躏。這些孩子可能在成年後變成暴力分子,使這種模式傳宗接代永存下去。妊娠婦女受虐待時,會傷及腹内的胎兒,增加出生缺陷的精神遲鈍或流産的危險性。

  妻子會以同樣的方式對丈夫施加暴力攻擊嗎?接受調查的精神科醫生約2/3的人同意妻子偶爾也會向丈夫動手,而且暴力程度不亞于男子。有30%的婚姻會從争吵發展為暴力,彼此動手的占13%,丈夫單獨動手的占13%,妻子單獨動手的占4%。所有年齡組的妻子都可以發生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暴力攻擊。在受過良好教育的階層裡,單獨動手的大概平分秋色,在上層社會階層中,妻子動手的次數可能更多。不過,在當前社會中,遭受毒打和蹂躏更厲害的當然還是婦女。女士們,行動起來,捍衛自己神聖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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