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有什麼區别?剛進入施工行業的小白對于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可能分不太清楚,下面就讓我來為您解答,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有什麼區别?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剛進入施工行業的小白對于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可能分不太清楚,下面就讓我來為您解答。
缺陷責任期是指從工程接收證書中注明的竣工日開始計算,而期限需視具體工程的性質和使用條件的不同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一般來說缺陷責任期1年,工程總承包合同一般為2年。如果有在合同約定提前交付的單位工程,相對應的缺陷責任期為該單位工程接收證書注明的日期起算。需注意的是一個單位工程缺陷責任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意思是即使中途施工單位履行維修義務,缺陷責任期重新計算,但加上維修前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這也是為了施工單位的權益。因為缺陷責任期滿後建設單位須将剩餘的3%質保金給予施工單位,這是一筆相當可觀的費用。
保修期是自實際竣工日起算(如果一次驗收通過則為提交竣工報告的時間),發承包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工程質量的保修責任和範圍以及期限。防水保修期為5年;供熱、供冷系統為兩個供暖季;設備安裝及裝修2年,工程主體為單位工程設計使用年限。承包人對不屬于自身責任的原因造成的缺陷不承擔維修的義務。如果建設單位委托承包單位進行維修,承包單位可獲得相應的費用及利潤。
所以綜合來講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相輔相成,保修期是缺陷責任期的延續,缺陷責任期是對承包單位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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