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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間借款合同效力的認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3-14 13:32:44

随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家大力的支持,我國企業如雨後春筍般蓬勃的發展,而随之也出現了企業與企業之間為了生産經營需要而相互拆借的行為。今天對企業間簽訂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問題談一下鄙人的粗淺認識,如有不對之處,請指正。

企業間借款合同效力的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效力的認定)1

王鵬律師:擅長借款糾紛,合同糾紛等。

一、什麼叫企業間借款合同?

《民法典》雖未對企業間的借款合同作出明确定義,但對借款合同做了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法人在我國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因此《民法典》對借款合同的定義也适用于企業間的借款合同。

二、什麼情況下企業間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簡稱《民間借貸規定》)第十條規定“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産、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民間借貸如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民間借貸規定》第十三條的情形可能會導緻借款合同無效。那我們來看一下這些法條的内容: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緻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間借貸規定》第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衆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因此,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可以歸納出以下幾種情況可能導緻企業間借款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企業間借款合同可能導緻無效的後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第十九條便有像這樣的強制性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如果企業在相互資金拆借的過程中違反了該規定可能會導緻其借款合同無效。

(二)企業間的借款合同因用途可能會導緻無效。

《民間借貸規定》第十條明确表述“為生産、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但“生産、經營”的認定并無具體規定。但在該規定的第十三條第(四)款中指出借款合同無效的情形:“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三)企業并無放貸資格,以放貸為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可能導緻無效。

怎麼認定企業已放貸為業本人認為應從三個方面來認定:1、企業的主要收益來源于放貸所産生的的收益;2、借款的頻率較高,也就是多次向社會不特定主體發放貸款;3、借款合同中約定利息較高、周期較長。

(四)貸款資金不是企業自有資金可能會導緻借款合同無效。

《民間借貸規定》第十三條借款合同無效事由的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了“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衆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企業應如何應對?

企業在面對資金拆借該如何處理才能讓借款合同有效呢?根據本文上述情況作者給出如下建議:首先企業向外借款應使用企業自有資金;其次在出借時應對借款企業資金用途進行審查,主要審查其資金用途是否在借款企業經營範圍内;最後就是向外借款企業的本身應守住企業底線,要求借款企業作出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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