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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城公租房如何申請?運城公租房買賣政策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9-27 11:45:47

  運城公租房如何申請?運城公租房買賣政策

  運城公租房如何申請?

  (一)申請人在擴大試點企業工作,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或是市屬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崗工作人員;

  (二)獲得學士以上學位或副高以上職稱,且符合以下年齡條件:

  1、正高級職稱且未滿46周歲,副高級職稱且未滿41周歲;

  2、國内外全日制高校畢業,博士未滿36周歲,碩士未滿31周歲,學士未滿26周歲。

  運城公租房申請條件的1、2款所列年齡條件,以2015年1月1日為審查、判斷時點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購買過政策性住房,未享受過購房補貼政策;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在2010年1月30日之後未在本市轉讓過或者因離婚分割過自有住房。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運城公租房的買賣政策

  根據憲法規定,應一律确認原房主的所有權,把房産歸還給房主。對于自住房和出租房,應分别不同情況,采取不同處理方法,根據國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逐步解決。當前,首先要解決公占私房和原自住房被擠占後現在居住困難的房主的問題。要制定騰退房屋計劃,房主現在居住困難的先解決,不困難的緩解決,分期分批落實。

  1、凡機關部隊、領導幹部占用的私人自住房,均應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騰退完畢,不得拖延。工廠、企業、學校及“三站、兩代、一所”占用的私人自住房,要做出退房計劃,分期分批,逐步騰退。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華僑的自住房,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騰出,退還給原房主。

  2、凡單位和個人擠占私人自住房,必須堅持誰占誰退的原則。原占用單位已同其他單位交換使用的,由現占單位負責騰退,交換雙方的遺留問題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不得以任何借口互相推诿拖延。房屋騰空後,由占用單位負責必要的修理,然後退還原房主。

  3、原房已經翻建、改建成生産、營業用房的,可由現占單位另籌房屋安置房主住房,原房由現占用單位按房管局的規定作價收購(不屬落實私房政策,任何單位不得購買私房)。

  凡職工個人占用私人自住房的,無論是由房管部門或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安排的,還是自行擠占的,都應視為無房戶,由職工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安排其住房,将占住的房屋盡快退還給原房主。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華僑和現在住房十分困難的房主的房屋,要盡先安排,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基本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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