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有哪些?[奧特曼]關注我,每天一起學點法律知識,進可攻,退可守此生無憾[狗頭],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有哪些?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奧特曼]關注我,每天一起學點法律知識,進可攻,退可守!此生無憾![狗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1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即:法定代表人是有權代表公司,并以公司名義對外從事民事活動的人。
董事的概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董事是由公司股東選舉産生的,對公司股東負責,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财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内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财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的概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監事也是由公司股東選舉産生的,對公司股東負責,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财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tips:董事任期≤3年;監事任期=3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高級管理職務的概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16條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财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任職資格負面清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财産、挪用财産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産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産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産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tips:根據上述第(五)項規定,失信被執行人,即我們所說的“老賴”是無法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職務的。
當發生公司控制權争奪戰時,争奪上述公司席位,往往可以利用上述規定,尤其是利用上述第(二)、(五)項規定,以剪除對方的羽翼。
[奧特曼]今天的法律知識,你學會了嗎?如果大家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請在我的主頁留言闆内留言。[太陽]如果你喜歡的話,就請動動你的小手指,點贊分享推薦吧~[送心]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