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罪的行為,根據《刑法》與《刑法修正案(八)》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應當予以立案: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标、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産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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