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直接繼承,因為宅基地并不屬于父母的遺産。宅基地是屬于農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的使用權具有無償性、人身依附性及保障性的特點,衆所周知,我國實行的土地政策是公有制,即土地歸全民和集體所有,那就說明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可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權,隻是依法的取得土地的使用權,農民屬于經濟組織的成員,對宅基地隻擁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即用益物權,隻能用來自用或者出租,那麼對于宅基地也就不存在所有權的繼承問題,它屬于我們依法不能作為遺産的“特殊财産”。再者,宅基地的使用權屬于以戶為單位的家庭共有财産,個别成員的死亡并不代表着整個戶的消亡,也無法明确使用權的那一份屬于某個人,所以不能算是個人财産,也就不能做為遺産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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