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異地辦理結婚登記需要的材料有: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
3、婚姻狀況證明;
4、二寸彩照2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照;
5、再婚當事人需提供離婚證明登記地點。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确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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