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财産;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财産的,合夥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同時,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約定了經營期限的合夥企業,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緻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所以,合夥企業合夥人不能随便退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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