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财産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财産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别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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