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罪的立案标準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
2、在主觀方面隻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謀取非法利益;
3、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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