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少數民族結婚年齡的規定有下列三種情況:
1、既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0周歲,女不得早于18周歲,又明确提出提倡晚婚。
2、隻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0周歲,女不得早于18周歲,而考慮到當地民族的實際情況,未明确提出晚婚。
3、沒有規定晚婚,但針對本民族、本地方的習俗,明文禁止早婚。如規定,男不得早于20周歲,女不得早于18周歲;禁止未達結婚年齡的男女預先訂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6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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