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争議和解書有以下特征:
1、雙方性;
2、自願性;
3、選擇性;
4、便捷性。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四條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勞動争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内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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