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産證寫夫妻名字,就是雙方共同财産。一方去世後,房子的一半歸在世者,另一半才是死者的遺産,用于繼承。
用于繼承的一半房産:如果死者有遺囑或遺贈協議,按遺囑或協議處理;沒有遺囑或遺贈協議的,走法定繼承,由在世一方和死者的所有子女、死者死亡時還在世的死者父母共同繼承。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26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産,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産,應當先将共同所有的财産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産。
(《繼承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1153條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産,除有約定的外,遺産分割時,應當先将共同所有的财産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産。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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