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罪取證一般是從受害人身上提取嫌疑人留下的線索,包括毛發、皮屑、體液(含汗水、口水、血液)、纖維等,環境許可還可考慮指紋、掌紋、腳印等許多線索。
強奸和自願性行為最大的區别是強奸是強迫發生的,所以除了上述物證外,還需要證明受害人是被強迫的,因此一般需要檢視是否遭受暴力、恐吓、拘禁等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衆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緻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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