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明
發明,是指對産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發明必須是一種技術方案,是發明人将自然規律在特定技術領域進行運用和結合的結果,而不是自然規律本身,因而科學發現不屬于發明範疇。同時,發明通常是自然科學領域的智力成果,文學、藝術和社會科學領域的成果也不能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
2、實用新型
實用新型是指對産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适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專利隻保護産品。該産品應當是經過工業方法制造的、占據一定空間的實體。一切有關方法(包括産品的用途)以及未經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客體。上述方法包括産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訊方法、處理方法、計算機程序以及将産品用于特定用途等。
3、外觀設計
外觀設計又稱為工業産品外觀設計,是指對産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相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的載體必須是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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