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支付其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第37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36條的工時制度合理确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标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第3款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支付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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