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為了逃債,可能會出現以下情形:
1、企業兼并、倒閉、撤消,法定代表人更換,新負責人不明前情,推卸不管;
2、債務人将資金彙入所立賬戶,秘密賬戶或其他單位,難以查尋凍結;
3、債務人準備将商品轉移、處理,換上代銷商品,難以用于抵債;
4、公款私存、公物私名,頻繁地變更經營場所;
5、企業不清算就擅自關閉;
6、虛拟注冊資金,虛拟投資主體。
債權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債權能有效實現,可以采取履行抗辯權、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等途徑。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确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财産、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确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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