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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是否可以壓縮工期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5 22:04:52

【建設工程】發包人是否能夠任意壓縮工期

建設單位是否可以壓縮工期(發包人是否能夠任意壓縮工期)1

在建築市場上,發包人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通常處于優勢地位,對于發包人提出的締約條件,承包人往往缺少議價能力。發包人與承包人讨價還價的主要内容就是建設工程價款、建設工期等。依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則,發包人與承包人可就建設工程價款、建設工期等自由協商,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具有的外部性、公共性等特點,決定了發包人與承包人的意思自治會受到限制,發包人不能依據其優勢締約地位無底線地壓低建設工程價款,也不能無限地壓縮施工程建設工期。這裡涉及多個工期概念。一是定額工期。定額工期是依據國家建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标準施工及驗收規範有關規定,結合各施工條件,本着平均經濟合理的原則制定的,工期定額是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安排施工計劃和考核施工的依據,是編制招标标底,投标投标書和裝訂建築工程合同的重要依據,定額工期由國家建設部頒布。2000年2月16日,原建設部下發了《關于發布(全國統一建築安裝工程工期定額)的通知》,根據該部(關于修訂建築安裝工程工的通知》(建标(1998)10号)要求,其組織修訂的《全國統一建築安工程工期定額》,已經審查,批準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城鄉建設環境護部1985年頒布的《建築安裝工程工期定額》停止使用。《建設工程定額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定額是指在正常施工條件下完成規定計量單位的合格建築安裝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機具台班、工期天數及相關費用的數量基準。定額是國有資金投資工程編制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和最高投标價的依據,對其他工程僅供參考。”定額工期是判定發包人是否不合理地壓縮工期的依據。

二是經驗工期。經驗工期是發包人或者承包人依據以前工程建設施工的經驗所确認的合理工期。實踐中,大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就是經驗工期。

三是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是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的工期。在認定當事人是否不合理地壓縮工期時,主要就是看合同工期與定額工期的差距。

建設單位是否可以壓縮工期(發包人是否能夠任意壓縮工期)2

實踐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合理地縮短工期、合同工期短于定額工期的現象在不同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一是基建計劃下達晚,要求實施期限較短;二是建設單位想盡快收到建設項目的綜合效益;三是資金來源多渠道,為減少貸款利息、盡快償還集資款項等;四是建設單位多認準經驗工期,而不承認定額工期;五是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不依據定額工期約定工期條款,個别施工企業為得到工程,不敢堅持定額工期原則;六是行政管理部門放松了對施工工期的管理。造成實踐中合同工期短于定額工期現象的主要原因還是發包人在建築市場上居于優勢地位,承包人在工期問題上讨價還價的餘地很小。發包人提出工期要求後,承包人要麼接受,要麼放棄承包工程。但是,發包人不合理地壓縮工期不僅對承包人不公平,導緻承包人工期違約的可能性上升甚至不可避免,而且可能會對建設工程質量造成負面影響。因為根據一定時期的技術條件,特定工程的最短工期是确定的。如果合同工期短于這一工期,則承包人要麼違約,要麼通過偷工減料等方式完成建設工程施工,最終可能由社會公衆或者消費者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因此,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都嚴厲禁止不合理地壓縮工期的行為。例如,《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建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築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2019】92号)轉發的住建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築工程品質的指導意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應切實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保證合理工期和造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标,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第五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改委、住建部等七部委發布的《關于加強重大工程安全質量保障措施的通知》(發改投資(2009)3183号)第一條也規定:“科學确定并嚴格執行合理的工程建設周期。合理的工程建設周期是保證工程安全質量的重要前提。有關方面時要高度重視,科學确定并嚴格執行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是否可以壓縮工期(發包人是否能夠任意壓縮工期)3

(一)科學确定合理工期。建設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對工程進行充分評估、論證,從保證工程安全和質量的角度科學确定合理工期及每個階段所需的合理時間。要嚴格基本建設程序,堅決防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二)嚴格執行合理工期。在工程招标投标時,更合理的工期安排作為招标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要嚴格按照施工圖招标,不能預招标或邊設計邊招标。與中标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應明确勘察、設計、施工等環節的合理周期,相關單位要嚴格執行。(三)嚴肅工期調整。建設工程合同要嚴格規定工期調整的前提和條件,堅決杜絕任何單位和個人任意壓縮合同約定工期,嚴禁領導幹部不顧客觀規律随意幹預工期調整。确需調整工期的,必經過充分論證,并采取相應措施,通過優化施工組織等,确保工程安全質量對于發包人不得不合理地壓縮工期,實踐中沒有争議,但對于合同工期低于定額工期達到多大幅度時才屬于不合理壓縮工期,尚無統一标準。有觀點認為,合同工期少于定額工期的30%以上部分為“壓縮的合理工期”。這一觀點具有一定參考性。不同的工程,還有相應的臨界工期。例如,住宅工程的臨界工期為定額工期乘以80%,高層建築工程的臨界工期為定額工期乘以75%,一般框架、工業廠房等其他工程的臨界工期為定額工期乘以80%。但臨界工期是強制性标還是指導性标準實踐中有争議。在實踐中,還需要根據個案情況進行判斷,并繼續總結實踐經驗。關于建設單位任意壓縮合理工期行為的效力問題,應當根據該行為的建設工程質量的影響程度而作出判斷。如果不合理地壓施工期的行為會直接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則合同工期就不應得到保護。在進行這一判斷時應當十分慎重,要防止承包人在承攬工程時不計代價壓低報價和工期攬工,一旦承包到工程時或者工程施工完工後又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合同部分條款無效為由,争取大于合同利益的利益,要注意維護誠實信用原則和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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