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産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産、凍結其他财産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查封、扣押、凍結的财産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法律依據】
《最高院關于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财産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查封、扣押動産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産、凍結其他财産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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