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産改良支出,是在新的所得稅法出台前的概念。
它的條件為:
1.支出金額在固定資産原值的20%以上;
2.固定資産延長使用年限2年以上。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出台後規定:實施細則第六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産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産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2.修理後固定資産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産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實施細則第七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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