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确認行為。
工傷認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1、對于工傷認定未能提交充分資料,同時在行政機關發出補正通知書後規定時間内未能做出補正的,工傷認定機關理應不受理。
2、對于工傷認定超過申請時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體指勞動關系的确認、醫療尚未終結等),工傷認定機關可以駁回申請,不予受理。
3、傷者或者傷者家屬、用人單位對所申請的不予受理的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三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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