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一共進行科考112科,取狀元114名。
1、八旗3人;
2、直隸省4人;
3、江蘇省49人;
4、安徽省9人;
5、江西省3人;
6、浙江省20人;
7、福建省3人 ;
8、湖北省3人;
9、湖南省2人 ;
10、河南省1人;
11、山東省6人;
12、陝西省1人;
13、四川省1人;
14、廣東省3人;
15、廣西省4人;
16、貴州省2人;
17、山西省、甘肅省、雲南省、新疆省、台灣省共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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