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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産費用和共益債務包括的内容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06 04:05:54

破産費用和共益債務包括的内容(簡述破産費用及共益債務)1

破産費用及共益債務在破産程序開始後發生,是為了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而産生的财産請求權,因此《企業破産法》規定破産費用及共益債權可以從破産财産中優先受償,從而保障破産程序順利進行。

破産費用和共益債務包括的内容(簡述破産費用及共益債務)2

一、破産費用

1、破産費用的概念

破産費用,是指在破産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為保障破産程序順利進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費用,即破産程序本身需要耗費的成本。

2、破産費用的範圍

《企業破産法》第四十一條是關于破産費用範圍的規定,依據本條規定,破産費用包括:

1.破産案件的訴訟費用。指在破産期間法院審理破産案件所支付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公告費、送達費、證據保全費用、以及法院認為應由債務人财産支付的其他訴訟費用。破産案件受理費實行先向申請人預收,進入破産程序後從債務人财産中支付的辦法。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财産的費用。包括财産保管費用;财産保養、維修費用;财産評估費用;财産的拍賣費用;财産變更權屬過程應當支付的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财産的其他費用。

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包括:指管理人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的差旅費、通訊費、調查費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報酬;管理人經法院許可聘用的工作人員,其費用才能納入破産費用的範圍。

3、破産費用的構成要件

1.破産費用必須是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這是構成破産費用的實質條件。破産程序的目的在于保障所有債權人公平受償;那麼對于破産程序中所支出的費用,也應當公平分擔。所以,隻有為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而支出的費用才能作為破産費用。

2.破産費用必須是為保障破産程序的順利進行而支付的。需要注意的是,在破産程序中為債務人的繼續營業而負擔的債務不屬于破産費用。

4、破産費用的償付原則

一般情況下,破産程序進行過程中産生的破産費用可以不經過破産分配程序,直接從破産财産中清償,但管理人支出破産費用的情況,應當受債權人會議和法院的監督。實踐中,管理人需要支付大額的破産費用時,應當報債權人委員會或人民法院同意。

二、公益債務

1、公益債務的概念

共益債務,是指破産程序開始後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負擔的非程序性債務。

2、公益債務與破産費用的關系

1.二者的共同點。産生的時間都是在破産申請受理後,破産程序過程中;清償的目的都是為了保障全體債權人的權益;兩種費用的支付都來源于債務人的财産,且随時支付。

2.二者的區别。破産費用是在破産程序中支出的常規性、程序性的費用,具有确定性和或預見性;而共益債務則是在破産程序中支出的非程序性費用,具有不确定性。

3、共益債務的範圍

《企業破産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了共益債務範圍: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産生的債務。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對破産申請受理前成立的,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管理人在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同時,自己也需要履行合同義務,由此産生的債務為共益債務。

2.債務人财産受無因管理所産生的債務。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債務人或破産人利益受到損失,而自願為債務人或破産人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無因管理人有權通過管理人要求債務人或破産人償付其無因管理或者服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産生的債務。沒有合法根據,債務人或破産人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将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4.為債務人的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産生的其他債務。勞動報酬是指為債務人的繼續營業而支付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員、債務人繼續留用的職工的工資、獎金等;社會保險費用是指依法應當向社會保障機構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由此産生的其他債務包括為債務人的繼續營業而支付的水電費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前破産企業所欠職工勞動報酬和相關社會保險費用屬于破産财産分配第一順位的勞動債權;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破産企業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則屬于應當随時清償的共益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緻人損害所産生的債務。由法院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依法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他們執行職務是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因此其職務行為所産生的後果,應當由債務人或破産人的财産優先承擔,應當作為共益債務。

6.債務人财産緻人損害所産生的債務。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債務人财産處于管理人的控制和支配下,如果因債務人财産導緻他人的人身傷害和财産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破産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

依據《企業破産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按照下列原則進行清償:破産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财産随時清償。債務人财産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産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産費用。債務人财産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産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債務人财産不足以清償破産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産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終結破産程序,并予以公告。共益債務之間的清償比例或者破産費用之間的清償比例,是在不同順位下計算出的比率。例如:破産企業财産隻有10萬,破産費用4萬,共益債務40萬,其中應付共益債權人甲10萬,應付共益債權人乙30萬。這種情況下清償順序是,優先清償破産費用4萬,剩餘6萬不足以清償全部共益債務則按6÷40=15%比例分别清償,甲獲得清償10×15%=1.5萬,乙獲得清償30×15%=4.5萬。

四、經典案例

【案例主旨】

房地産企業的破産債權種類,除了所欠職工工資及稅款外,還存在種種特殊債權及民事優先權。在多種優先權集于一案時,要對破産法及分散于其他民商事法律及司法解釋中的相關規定進行比較,根據權利位階确定分配順位。

南通華瑞置業有限公司破産清算案件

南通華瑞置業有限公司自2004年開始在某區對20多畝土地(生地)進行拆遷開發,規劃建造普通商品房、别墅及店鋪共七幢。至2011年9月破産案件受理前,破産财産僅有在建未竣工的1幢普通住宅、2幢别墅和幾幢未拆遷的房屋,賬上無任何資金。有90多戶拆遷戶7年多未能安置,外部積欠巨額債務,單進入法院執行程序的案件債務總額就達3個多億,案件涉及拆遷安置、工程款、借款、商品房買賣、公證抵押債權、商事仲裁等,且由于資金鍊斷裂,多套房屋一房多賣。朱某以該公司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産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為由,申請破産清算。經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崇川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崇川法院)受理本案。

崇川法院受理後,依法指定破産管理人,并開展破産債權申報工作。先後召開多次債權人會議,對各類債權進行了甄别與審核。由于拆遷戶多年不得回遷,信訪問題突出,案件受理之初,市委政法委與市信訪局牽頭成立由10多個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組成的綜合協調工作組,幫助法院推進相關工作。審理中,經債權人會議表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自願籌資2,000多萬元,對未完工的工程進行續建。在工作組的協調下,某公司成立管理團隊,配合對未完工的工程進行續建,并完成竣工驗收。

由于公司資産嚴重不足,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産不足清償全部債務,崇川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破産,并依法對未開發的二期土地、無争議的部分普通商品房屋、别墅進行了司法拍賣。

資産全部變現後,崇川法院裁定确定了分配順位,破産費用最為優先,其次是共益債務,然後優先權遞減的權利分别是:被拆遷人權利、購房債權、工程價款請求權、抵押權、職工勞動債權、稅收債權、普通債權。破産審理中産生的破産清算費用、所借續建資金本息、續建中産生的工程款,首先得到了全額清償。其次,對全體拆遷戶進行安置。某區提供了部分安置房供拆遷戶自願選擇,解決了因開發商一房多賣引起的房屋重複問題。之後,對于真實的購房戶,其中付款過半的債權人拿房,付款未過半的真實的購房戶退還其購房款,真實購房戶的債權全部得到清償;破産前所欠的建設工程款,得到部分清償;其餘破産債權的清償率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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