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供暖溫度标準以18度為基準,上下浮動2度,即在16度和20度之間,均可達到取暖标準。根據《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規定,提前供暖需要連續5天平均氣溫低于5℃。北京市采暖期為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根據《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規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氣象等實際情況調整采暖期時間。
采暖期内,對符合現行國家住宅設計規範要求的住宅,供熱單位應當保證住宅用戶卧室、起居室(廳)的室溫符合現行國家住宅設計規範的溫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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