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标準的防護措施,并不得超過一年;确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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