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登記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将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申請人與依法提交的材料記載的主體一緻;
(二)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與申請人提交的規劃證明材料記載一緻,申請其他登記的房屋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一緻;
(三)申請登記的内容與有關材料證明的事實一緻;
(四)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沖突;
(五)不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的情形。
登記申請不符合前款所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原因。”
同時該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房屋登記機構将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由此可知,在登記實踐中,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主要包括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房屋權利變動的原因證明文件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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