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鬥毆要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來處理:
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衆鬥毆的;
2、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衆鬥毆的。
擴展資料:
聚衆鬥毆罪的構成條件
聚衆鬥毆罪的主體是,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衆鬥毆罪。但并非所有參加聚衆鬥毆者均構成聚衆鬥毆罪。隻有聚衆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衆鬥毆罪主體。
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衆鬥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衆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于一般參加者,隻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衆鬥毆罪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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