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延期交房,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可以退房,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此外,房屋延期交房的,購房者可以要求賣房者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标準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标準計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産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标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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