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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罰款标準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9-06 04:51:19

  最新消防罰款标準如下: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産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後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衆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将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後未依照本法規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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