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鑒定分為三種情況:
1、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鑒定的由當地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鑒定。
2、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鑒定的由醫學會組織鑒定。
3、起訴之後法院要求鑒定的,法院委托機構鑒定。
受理部門:
(一)市受理醫療事故鑒定的有:市、縣級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鑒定委員會)。
(二)市、縣級市鑒定委員會負責受理轄區内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鑒定,其日常工作由同級衛生局醫政部門承擔。
(三)市鑒定委員會負責受理對縣級市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不服而要求重新鑒定的案件,以及市市範圍内醫療機構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鑒定,其日常工作由市衛生局醫政處承擔。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9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醫療事故争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内進行是否受理的審查,并且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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