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作為原告,尤其要注意你的訴訟是否構成重複起訴。可能有些人想的是,一個訴訟達不到想要的結果,那就再換另一個角度去起訴。但這時,一定要特别注意同一個案子再去起訴是否會構成重複起訴。那什麼是重複起訴呢?
重複起訴是指,對法院已經作出生效的判決,當事人不能再對同一事實進行再次起訴,以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避免糾紛不止,浪費司法資源。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符合以下3種情形的即構成重複起訴。
第一,後訴和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第二,後訴和前訴的訴訟标的相同。當然,如果後訴的訴訟标的或者請求權基礎變了,即使是前訴和後訴的當事人相同,也不構成重複起訴。
第三,後訴和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訴請請求是否相同是要做實質判斷的,不是說表述方式變一下,訴訟請求就不一樣了,要從事實方面、法律關系方面進行分析。所以說,想通過變換一種說法以達到規避重複訴訟的目的是很難的,即使立案了,後續也存在被裁定駁回的風險。
綜上,如果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認為生效判決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對該案件進行再審,而不是再次起訴。如果構成重複起訴,法院就不會再受理了或者受理後會被裁定駁回,如果超過了申請再審的時間(6個月),那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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