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不适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範圍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簡易程序:(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二)發回重審的;(三)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的;(四)适用審判監督程序的;(五)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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