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基金會管理辦法》國務院令【1988】18号,成立個人小型基金會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性質、宗旨和基金來源符合國内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願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2、有人民币十萬元(或者有與十萬元人民币等值的外彙)以上的注冊基金;3、有基金會章程、管理機構和必要的财務人員;4、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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