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争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争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法律依據】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勞動争議處理的基本程序
發生勞動争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設立
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适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幹個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