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婚前個人債務應當由債務人一方承擔清償責任,因此債權人隻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确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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