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有下列特征:
1、擔保物權以确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
2、擔保物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産上設定的權利。
3、擔保物權以支配擔保物的價值為内容,屬于物權的一種,與一般物權具有同一性質。
4、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财産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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