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自己的孩子送養出去是否犯法,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法律依據】
《收養法》第五條: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十條: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第十一條: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十二條: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将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條: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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