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證是指在缺乏充分證明的情況下讓事實自己說話,這時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他必須證明,如果沒有他的過失,事故也會發生,事實自證原則起源于羅馬法。
根據事實自證可以做出原告所受傷害是由被告的過失所引起的推論,确定該推論是否可被陪審團合理地做出,或者該推論是否必定會被做出,是法庭的職能,确定該推論是否應在可合理做出不同結論的一個案件中被做出是陪審團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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