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員包括:
(1)審判人員。審判人員指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2)檢察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2條的規定,應當回避的檢察人員包括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
(3)偵查人員。包括具體偵查人員和對具體案件的偵查有權參與讨論和做出決定的負責人。
(4)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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