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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車被撞賠償5萬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9-30 20:43:37

騎車被撞賠償5萬?三湘都市報3月13日訊(記者 楊昱 通訊員 廖莎 向彬彬)您下車前,會先看看車後路況再打開車門嗎?一個好習慣,或許能避免一場悲劇,拯救一條鮮活的生命,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騎車被撞賠償5萬?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騎車被撞賠償5萬(車門開啟瞬間正好撞上騎車人)1

騎車被撞賠償5萬

三湘都市報3月13日訊(記者 楊昱 通訊員 廖莎 向彬彬)您下車前,會先看看車後路況再打開車門嗎?一個好習慣,或許能避免一場悲劇,拯救一條鮮活的生命。

今日,記者從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獲悉,長沙一女乘客在下出租車時,剛打開車門,一台電動車就撞了上去。電動車主不治身亡,出租車司機被判刑,就連這位女乘客也得承擔11.2萬元的賠償責任。

回顧:車門開啟瞬間,正好撞上騎車人

悲劇發生在2018年3月29日23時許,一輛出租車臨時停靠在長沙市芙蓉區五一路東往西 “中天廣場”門前,正當乘客鄭某某開啟車右後門之際,一輛疾馳的電動車剛好撞上車門,電動車主任某随之倒在血泊之中。

事發後,鄭某某喊來朋友,将受傷的任某送到附近醫院。可是,任某在醫院治療數日後,最終還是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鑒定,在此次事故當中,出租車司機夏某承擔主要責任,乘客鄭某某承擔次要責任,死者任某不承擔責任。

因将車輛停在路中,造成任某死亡,出租車司機夏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肇事出租車的所有人為長沙市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曾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後經協商,長沙市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和司機夏某向死者家屬先行賠償了68萬元。

賠付完畢後,長沙市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認為,是乘客鄭某某下車時,沒有注意到後方的安全隐患,才導緻了事故的發生,理應要作出相應的賠償。遂将女乘客和出租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追償其先行賠償的68萬元,并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的理賠範圍内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超出保險外的損失,乘客承擔20%

2018年10月31日,該起民事糾紛在長沙芙蓉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

“選擇在哪裡上車是我的權利,但是在哪裡停車是司機的事,我既然選擇搭他的車,就相當于買了一份保險,他也應該有義務提醒我下車注意安全。”庭審中,鄭某某表示,死者任某在事發時喝了酒,對此次交通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法院一審認為,超出保險公司交強險責任限額賠償之外的損失,應由出租車公司和鄭某某按事故責任大小分别予以賠償。夏某違規停車的行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較大過錯,負主要責任;乘客鄭某某未盡謹慎安全義務負次要責任。法院酌情确定對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出租車公司承擔80%的責任,鄭某某承擔20%的責任。

至于死者任某是否喝酒,因無直接證據,法院不予以采納。據此,芙蓉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鄭某某支付出租車公司11.2萬元。對此,鄭某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訴。

長沙中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教訓很深刻,值得每一個人注意

在日常生活中,“任性”開車門案例時有發生,一些乘客也因此付出慘重代價。

“不管是駕駛員還是乘車人,都有義務遵守交通安全法規,這值得每個交通活動參與者從中汲取教訓。”辦案法官表示,在本案中,如果出租車司機依照“按順行方向停靠,車身右側距道路邊緣不得超過三十厘米”的交通法規來停車,完全可避免悲劇的發生。同時,在交通法規中有“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規定,乘客正是違反了這一規定,如果她下車前能觀察下車後情況,那這起事故也是能避免的。

本案中,交警認定鄭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那為何出租車司機判刑,而鄭某某卻隻是民事賠償?對此,湖南芙蓉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鐘文科律師認為,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一個重要的要件是犯罪的主觀方面。在這個案件中,女乘客雖然未盡安全注意義務打開車門,與出租車司機違規停車下客的行為共同導緻事故發生,但兩相比較而言,該行為明顯隻屬于輕微過失,并不具有刑事譴責性。相反,出租車司機作為專業駕駛員卻嚴重違規停車緻使事故發生,明顯屬于重大過失,因而具有刑事譴責性。綜上所述,本案中雖然對乘客鄭某某不應追究刑事責任,但其民事責任是逃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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