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什麼字體就應當使用什麼樣的字體,這是商标管理中一貫堅持的原則。
在商标管理中,對于變化不大的改動(如:注冊的是手寫體,而在使用時為印刷體;注冊是楷體,在使用時為黑體),一般可以維護商标專用權;但是,商标注冊人還是将使用的字體形式重新注冊為好。《商标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注冊商标的專用權,以獲準注冊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因此,文字作為商标注冊後,若注冊的是簡化字,而實施使用繁體字;或注冊的是繁體字,而實際使用簡化字,都應視為自行改變注冊商标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可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有人認為,注冊的印刷體文字,特别是字母形式的印刷體文字,在使用中可以用書寫體表現出來,這種字母形式的字體變化,不僅允許,而且給予多方位的保護。即認為注冊了印刷體文字,其他人擅自使用的文字隻要與印刷體字母相同,都要給予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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