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遺囑見證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沒有利害關系。
(4)應當由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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